规则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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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水、用电、用气等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
发布时间:2024-01-25 发布者: 浏览次数:

一、学校内所有教学、办公、仓储区域严禁烟火,不得任意吸烟动火。

二、动火必须按照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,严格执行应火审批制度。

三、临时动火应提出书面申请,方可动火,并要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、监督,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,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。

四、固定动火必须经学校领导审查同意、批准,办理动火证,并明确动火防火人职责,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,并配备相应灭火器材。

五、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离,未做到不得动火作业。

六、动火作业完毕,必须对现场认真清理,消除余火,确认安全后,方可离开现场。

七、学校内禁止燃放烟花、爆竹,露天堆场周围的杂草等易燃、可燃物应经常进行清除。

八、校园内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,必须使用时,应经学校领导审查批准,同时必须做到“三定”,定位使用、定人负责、定安全措施。

九、室内、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、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。

十、任何人和部门不得擅自架设拉用临时电路,特殊情况必须拉用临时电路的,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,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,由专业电工拉线接电。

十一、一切固定设施,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电气线路的设计和施工,不得擅自更改。

十二、安装电路须持有电工操作证者方能安装,无证者不准安装电路。

十三、禁止使用电热棒。

十四、配电线路、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,配电箱(板)不得积尘,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,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。

十五、电气设备的导线、接点、开关不得有断线、老化、裸露、破损,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,电气设备严禁超荷运行,严禁在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。

十六、配、发、变电房(室)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、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,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,房(室)内通风要保持良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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